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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鹤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8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或“公司”)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
保荐机构名称:
                   构”)

保荐代表人姓名:   陈睿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斌

保荐代表人姓名:   赵冠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4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采用余额
包销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共计募集资金 125,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1,219.00 万元(含税金额)
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123,781.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
披露及其他发行费用 198.00 万元(含税金额)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3,583.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9]5170 号《验资报告》。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0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采用余额
包销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共计募集资金 205,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1,086.50 万元(含税金额)
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03,913.5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上网发行费、募集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
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为
169.15 万元(含税金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与可转
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 1,184.58 万元,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总额扣减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3.815.4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1]7734 号《验资报告》。

    东方投行作为仙鹤股份 2019 年及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东方
投行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投行在持续
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仙鹤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21 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仙鹤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已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执 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制定 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协 议 已 明 确 了 双 方在 持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2                                                    续 督 导 期 间 的 权 利和 义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备案
                                                        备案
                                                           与 公 司 保 持 密 切 的日 常
                                                           沟 通 和 定 期 回 访 ,并 于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3                                                       2022 年 2 月 15 日、2022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年 4 月 25 日、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4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遵 守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上 市 公 司 各 项 规 范运 作
     承诺                                             规则及相关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已 督 促 公 司 建 立 健全 了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的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已 督 促 公 司 建 立 健全 了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司的规范运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已 督 促 公 司 建 立 健全 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有 效 执 行 信 息 披 露相 关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制度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在 应 向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报告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在 应 向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报告的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管 理 人 员 未 发 生 该等 情
     施予以纠正                                       况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
                                                      制 人 不 存 在 未 履 行承 诺
     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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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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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已 经 制 定 现 场 检 查的 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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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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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公 司 对 募 集 资 金 进行 了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18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存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仙鹤股份
于 2021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仙鹤股份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仙鹤股份在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