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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鹤股份: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
等规定,规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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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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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在境内外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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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
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与本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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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特别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一款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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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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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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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形式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定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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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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