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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鹤股份: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3月修订)2023-03-3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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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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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应当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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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
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
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大会的
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
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
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
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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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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