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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鹤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3-3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或“公司”)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
保荐机构名称:
                   构”)

保荐代表人姓名:   陈睿

保荐代表人姓名:   赵冠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0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采用余额
包销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共计募集资金 205,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1,086.50 万元(含税金额)
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03,913.5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上网发行费、募集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
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为
169.15 万元(含税金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与可转
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 1,184.58 万元,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总额扣减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3.815.4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1]7734 号《验资报告》。

    东方投行作为仙鹤股份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东方投行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投
行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仙鹤股份进行
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22 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仙鹤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访,并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2023 年 1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月 11 日、2023 年 3 月 27 日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情况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
   5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情况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及相关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
   7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保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8                                       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规范运行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9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披露相关制度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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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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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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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
        工作质量。                         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17    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仙鹤股份
于 2022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仙鹤股份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仙鹤股份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睿                    赵冠群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