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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鹤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鹤21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鹤 21 转债”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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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鹤 21 转债”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依据《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仙鹤股
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鹤 21 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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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刊登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鹤 21 转
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
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
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3:00 以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方式
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3 年 4 月 11 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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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鹤 21 转债”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证明、证券账户卡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共 1 名,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共 258,860 张,代表的“鹤 21 转债”未
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25,886,000 元,占“鹤 21 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并将剩余募集资
金用于全资子公司新设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58,860 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25,886,000 元,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
面值总额的 100.00%;反对票 0 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的 0.00%;弃权票 0 张,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0 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00%。

     3、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本次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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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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