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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鑫通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03-25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 年 3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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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1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2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2.3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2.4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1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2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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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3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议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4.1    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
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2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4.3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1    战略委员会每年按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另行处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5.2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5.4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
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5.5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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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7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5.8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5.9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
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
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
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6.1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6.2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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