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2016-04-08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201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效防范和控
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
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委托理财投资方式主要选择在银行购买短期低风险、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类产品、债券投资(含国
债、企业债等)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委托
理财投资。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投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的情况下,必须遵循“规范
运作、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委托理财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一)公司委托理财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独立董
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投资决议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拟做理财产品方
案和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时,会同证劵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分
析和评估后报董事长审批;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委托理财申请,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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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再由公司财务部履行上述审批流程。
(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通过批准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具体实施;
(四)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
司资金安全监督工作。
此外,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除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且委托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设资金账户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对委托理财的资金进出,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委托理财业务建立台帐,对每笔协议进行登记,登记委托理财日期、期限、
收益等重要信息;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收益及风险分析。
第四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委托理财投资进行全面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部核实的基
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委托理财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委托理财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的委托理财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理财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2、委托理财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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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4、委托理财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5、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文件规定不一致情形,参照本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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