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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鑫通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4月修订)2019-04-03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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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章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培训
第九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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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1.3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1.4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及时报送及披露信息。
    1.5 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
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1.6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1.7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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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募集证券的募集说明书、证券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2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
和编制要求等相关规定编制上述文件。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1.1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2.1.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2.1.3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1.4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2.1.5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
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2.1.6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2.1.7 本办法第 2.1 条至第 2.6 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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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书。
    2.1.8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2.2.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2.2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2.3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4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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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5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2.2.7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2.2.8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
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
    2.2.9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
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2.10 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为定期报告的主要编制职能部门,各有
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要求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说明,并在规定
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
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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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临时报告
    2.3.1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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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3.2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3.3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2.3.4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 2.3.1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5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3.6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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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3.7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
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
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对证券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门须
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3.2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及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负
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4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6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3.7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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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3.9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1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1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3.12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出具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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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内幕信息。
    3.13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15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6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3.17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
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职责
    4.1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4.2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
或人员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公司财务部、企业发展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部门,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络与沟通。
    4.3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
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第 11 页,共 15 页
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
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
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
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4.4 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
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
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地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
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4.5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
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
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
承担相应责任。
    4.6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4.7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4.8 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
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
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4.9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参
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4.10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必须
于合同签署日之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留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5.1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定期报告
    1、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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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
    1、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的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签字确认后的相
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4、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5、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6、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重庆证监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5.2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5.3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6.1 公司财务部、企业发展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
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
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6.2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向保荐机
构报送有关信息汇总表,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6.3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
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信息。
    6.4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

                              第 13 页,共 15 页
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保密措施
    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相关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
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
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五)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7.2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培训
    8.1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
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8.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培训。


                                第九章      处罚
    9.1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9.2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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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0.3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0.4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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