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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鑫通用: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2019-04-03  

						   股票代码:603766              股票简称:隆鑫通用               编码:临 2019-017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
   行有效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
   了梳理和进一步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条款对照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1.1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         1.1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
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   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
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
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并进一步完   和工作效率,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隆鑫通   理准则》、《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细则。
    3.2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3.2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表意见;                                 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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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1.1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1.1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
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制度。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          1.3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的负责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法人、
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法人、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确定;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
员和部门。
    2.2.10                               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
                                     务部为定期报告的主要编制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
                                     积极协助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要求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说明,
                                     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其部
                                     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3.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3.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
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   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   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投资
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   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
具体协调。公司财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   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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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       对证券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
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   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
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   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门须提供进一
责任。                               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3.17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
                                     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
                                     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
                                     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
                                     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
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交易。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
                                     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
                                     重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
                                     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
                                     保密信息。
                                         (五)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
                                     的信息。
    10.4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10.4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施行。
日起生效并施行。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