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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5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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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长涂建华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龚晖先生主持会议。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
会已于2022年8月26日公告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在前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
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
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此外,贵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股东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5,542,2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99%;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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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043,160,721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代表股份
1,048,702,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68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中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48,376,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 %;反对326,85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
况如下:同意20,140,0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30%;反对
32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0 %;弃权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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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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