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乾景园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1 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乾景园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弘 松和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郭雪松、尹泽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相关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乾景园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北京市海淀区门头 馨园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回全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并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特授权委托公司副董事长杨静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 票的时间段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段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2019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四)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79,001,907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 名册登记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8,500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3 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乾景园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全部 议案,具体如下: (一)《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八)《关于 2018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九)《关于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十)《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他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北京乾景园林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2018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4 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乾景园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1,907 股,反对 8,5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8,500 股,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5 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乾景园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1,907 股,反对 8,5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8,500 股,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008,10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6 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乾景园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弘松和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盖章) 郭雪松 负责人(签字): 郭雪松 经办律师(签字): 尹泽海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