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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景园林: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7-30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临 2019-045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109,996,039.58 元,尚未
返还原告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6,407,273.26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算,暂计算
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为 242,630.9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日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工程
款本金为 109,996,039.58 元,质量保证金 6,407,273.26 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对上述诉讼工程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8,002,126.78 元。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公司”或者“公司”)和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分公司”)就与兰州瑞
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近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上述法院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负责人:张磊
    被告: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耀
    (二) 管辖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两原告与被告就“甘肃兰州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工程项目”建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关系,双方在施工、结算等方面均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但是,在结算所涉
部分项目上存有较大分歧,为公平合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依据合同约定的争
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于专属、级别管辖等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1、2014 年 10 月 20 日,被告向原告乾景园林公司发出编号为 GJ140808352
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兰州分公司与被告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签署《甘肃兰州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工程施工合同书》(下称“《施工
合同书》”),由兰州分公司承包该项目施工活动,合同价为 400,155,160.76 元。
    2、2017 年 9 月 1 日,被告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017 年 9 月 18 日,被
告出具《甘肃兰州秦王川国家湿地公园(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段完工验收建设管
理工作报告》,并确认全部验收通过。
    3、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原告及时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金额
为 384,436,395.55 元。被告曾委托第三方对两原告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双方就绝大多数结算项目取得了共识,但在部分结算项目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也
因如此,双方至今未签署结算协议。
    4、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 255,218,536.19 元。
    5、鉴于案涉工程项目早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竣工验收合格,同时结合当时施
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7 条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保
证金应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故此,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 95%的工程款,
按两原告报审金额计算,该部分工程款为 109,996,039.58 元。具体计算方式为:
(384,436,395.55 元×95%)-255,218,536.19 元。
    6、《施工合同书》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 条款约定:“预留
结算价款 15%作为保修金(含两年管护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
问题 30 日内付结算价款 5%,两年后 30 日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剩余款项”。
    根据该约定,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被告应
在 30 日内向原告兰州分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的 1/3;两年后无质量问题的,被告
应当在 30 日内再付剩余的 2/3。
    按工程款总额 5%计算,案涉质量保证金总额应为 19,221,819.78 元。鉴于案
涉工程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竣工验收合格,故此,被告应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前
返还 1/3 的质保金,即 6,407,273.26 元,并应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返还质保金
12,814,546.52 元。
    (二)诉讼请求内容
    公司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 109,996,039.58 元;
    2、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质量保证金 6,407,273.26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为 242,630.99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日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工程款本金为 109,996,039.58 元,质量保证金
6,407,273.26 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工程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8,002,126.78 元。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