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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景园林: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01  

                        北 京 市 权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12
月31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
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编号:临2021-077),列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参与现场股东大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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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回全福先生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和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浪浪女
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664,00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32%。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以上合计,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198,698,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86%。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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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方式就本次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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