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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景园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6-18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总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计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
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如果公
司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包括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
应在公告提案(包括临时提案)的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将相关审核情况
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同时
以邮递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由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授权的股东代表如果
 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同意,该股东代表
 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授权他人代理投票。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将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前述人员未能出席或列席股东大
会的,不应影响股东大会按照既定程序召开。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
顺序进行,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
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
数多的优先。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
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
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
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
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的除外。前文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
担任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五十一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 2 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2名股东代表与1名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在计票结果上签字。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
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 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会
行使相关权利。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一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则特别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
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