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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景园林: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06-18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
       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
       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
       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
       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
       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
       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
       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低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批。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
       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
       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并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
       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子公司的主管人员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
           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
           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对外投资
           管理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
           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
                 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须经法务人员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
           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
           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并及
           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该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检
           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
          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
          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
          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
          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法定程序选
           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事或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
           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
           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
           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
           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
           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帐簿,详尽记录
           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
           规定。

第三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
           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
           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
           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
           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帐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
           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