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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景园林: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6-18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规定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
          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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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或者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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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低于 30%的事
     项;

(十) 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十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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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
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
尽披露,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担保事项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
会秘书和财务部门,并应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如实向注册
会计师提供全部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亦适用于公司控股且计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第十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董事会应在不超过自身职权范围内, 授予公司总经理一定的经营决策权,具
体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总经理工作细则》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4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拟审议的事项;

   (六)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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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确认

    董事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五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一日与董事会
秘书确认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延期

    如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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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
           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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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 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
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


                                   8
    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三)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 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
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 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录音


                                    9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 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 参与表决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
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议公告


                                   10
    公司上市后,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 保密

    董事必须对公司递交的商业资料和董事会讨论之内容承担保密责任。董事会
有权依法追究泄密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与《公司章程》一同生效。本规则的修改,
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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