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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景园林: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6-23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778


         2022 年 7 月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三、介绍股东到会情况。

   四、介绍本次大会见证律师。

   五、选举计票、监票人员。

   六、审议以下各项议案,股东提问和咨询: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1.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沈永宝


   七、进行投票表决。

   八、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由见证律师宣读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
                                                               会议资料目录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会议资料目录 .................................................................................................................................................. 3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

议案四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

议案五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3

议案六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4

议案七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5

议案八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16

议案九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 17

议案十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18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19




                                                                               3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拟在公司原有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园
    林工程设计;城市园林规划;技术咨询;苗木种植;销售苗木;苗木租赁;物业管理;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家庭服务;清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增加“建筑劳务分包;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二、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专
       为: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园林工程   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城市
       设计;城市园林规划;技术咨询;苗木种植;   园林规划;技术咨询;苗木种植;销售苗木;苗木
       销售苗木;苗木租赁;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   租赁;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家庭服
1      停车场服务;家庭服务;清洁服务。(市场主   务;清洁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机械设备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4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3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二)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债权、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出资权等);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4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元;
    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5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6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并且符合法律、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件: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一)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并且符合
7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应在公告提案(包括临时提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案)的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将相关审核情
                                              况一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8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前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同时以邮递信函、电
     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9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由。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                                    由。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10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11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东大会。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授权的股东代表如
     公司的股东大会。                         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经法人股东有

                                            6
                                                权决议机构同意,该股东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授权他人代理投票。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2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13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14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30%的;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八)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15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总数。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将予以配合。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权利。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公司
     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7
     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16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17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8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     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19
     的独立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0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
21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22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23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24   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25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经国务院证券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26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
27
     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
 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修订的《公司章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
 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9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0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
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1
议案四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
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2
议案五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3
议案六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4
议案七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5
议案八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
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6
议案九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7
议案十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请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
董事制度(2022年修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8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收到
独立董事刘金龙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金龙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即将届满
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刘金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
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沈永宝先生(简历附后)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同时,同意沈永宝先生正式出任公司独立董事后,接任刘金龙先生原在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职务。沈永宝先生在本次
提名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
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沈永宝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沈永宝先生简历:
    男,1963 年出生,博士。1987 年至今,就职于南京林业大学,现任南京林业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学科带头人。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
心主任,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分子测定实验室主任,南方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主任,
全国林木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
审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