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景园林: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3-01-06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临 2023-001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结算款人民币 114,353,176.34 元;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的利息损失人民币 6,251,535.32 元;自工程验收之日起至工程结
算款全部给付时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7,836,845.53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工
程累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27,014,657.46 元。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或“公司”)就与西宁
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近日向青海省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上述法院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被告: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基浩
第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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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
(二) 管辖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2018 年 10 月 15 日,原告作为承包人的联合体主办方与第三人泛华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设计人)组成联合体经过公开投标,中标被告发包的
“多巴新城湟水河扎麻隆湿地公园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项目”)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EPC)”。2018 年 12 月 21 日,原告、第三人与被告三方签
订《多巴新城湟水河扎麻隆湿地公园景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合同》(以下简称“《EPC 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72,323,407.4 元(其中设计
费 6,850,000 元、施工费 265,465,407.40 元)。
2019 年 5 月 27 日,被告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原告下达开工指
令,原告正式开始施工。2020 年 9 月 18 日、9 月 25 日,案涉项目因涉及非原告
原因导致的部分违法占地,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停止扎麻隆湿地公园项目建设
的通知》、《关于停止扎麻隆湿地公园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告暂停
部分项目施工。至 2021 年 10 月 13 日原告完成允许施工部分的施工。2021 年 12
月,案涉项目通过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四方验收,对
原告已完工工程出具《已完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案涉已完工程通过验收后,原告按照《EPC 合同》约定向原告、监理单位提
交了结算资料。原告提交的结算总价为 146,203,176.34 元(扣除第三人设计费后
的施工费为 139,353,176.34 元),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结算书后虽经原告多
次催促,被告至今没有给予答复,其行为已构成逾期结算。根据《EPC 合同》补
充条款第 10 条的约定:被告自收到原告发送的结算资料起超过 60 天未就竣工结
算资料进行答复的,应认定为被告已认可了原告的结算金额,并应以此向原告支
付工程结算款。
被告自签订《EPC 合同》至今,合计支付工程预付款 2,500 万元。根据《EPC
合同》专用条款 1.1.5 条的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全额支付工程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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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及进度款,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依据竣工结算文件,被告尚欠付工程结算款 114,353,176.34 元,经原告多次
催要未果。
(二)诉讼请求内容
公司请求法院: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多巴新城湟水河扎麻隆湿地
公园景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施工合同》解除;
2、请求依法认定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结算总价 146,203,176.34 元作为案涉
工程项目已完工程结算总价款;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 114,353,176.34 元;
4、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欠付的工程结算款在案涉多巴新城湟水河扎麻
隆湿地公园景观工程中可折价或可拍卖部分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
偿权;
5、请求 依法判 令被 告承担 迟延支 付工程 预付款 、进 度款利 息损失
6,251,535.32 元;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7,836,845.53 元(自工程验收之日 2021
年 12 月 9 日起至工程结算款全部给付时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7、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日前,本次诉讼涉案的工程结算款 114,353,176.34 元,迟延支付工程预
付款、进度款的利息损失 6,251,535.32 元,资金占用费 7,836,845.53 元(自工程
验收之日起至工程结算款全部给付时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工程累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27,014,657.46 元。鉴
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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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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