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瀛和律师机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www.winteam500.com 中国上海市恒丰路 436 号环智国际大厦 26&29 层 200070 26&29F, Greentech Tower, No. 436, Hengfeng Road, Shanghai 200070, China 电话(Tel):+86-21-2226 5678 传真(Fax):+86-21-2226 5688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博达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 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1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238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70,095,0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500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9,01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81,82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26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064,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084%(注:中小投资者, 2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出席 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 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087,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79%;弃权 0 股;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东股份总数的 0.0021%。 2、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087,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79%;弃权 0 股;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东股份总数的 0.0021%。 3、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70,085,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831%;弃权 0 股;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东股份总数的 0.0025%。 4、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085,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831%;弃权 0 股;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东股份总数的 0.0025%。 5、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085,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831%;弃权 0 股;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东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55,7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1%;弃权 0 股;反对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69%。 6、 《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087,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79%;弃权 0 股;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东股份总数的 0.0021%。 7、 《关于重新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科博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柯桂华、嘉兴富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赢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韬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柯炳华、柯磊、上海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汉 世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正赛联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 正赛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同意 21,782,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 股份总数的 99.9417%;弃权 0 股;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82,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17%;弃权 0 股;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3%。 4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科博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柯桂华、嘉兴富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赢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韬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柯炳华、柯磊、上海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汉 世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正赛联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 正赛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同意 21,782,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 股份总数的 99.9417%;弃权 0 股;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 决权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82,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17%;弃权 0 股;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3%。 9、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225,3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7650%;弃权 0 股;反对 869,6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东股份总数的 0.2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95,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914%;弃权 0 股;反对 869,6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6086%。 1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420,3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8177%;弃权 0 股;反对 674,6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东股份总数的 0.18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390,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521%;弃权 0 股;反对 674,6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2479%。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082,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65%;弃权 0 股;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35%。 5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52,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5%;弃权 0 股;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23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