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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9-16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瀛和律师机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www.winteam500.com
       中国上海市恒丰路 436 号环智国际大厦 26&29 层 200070
26&29F, Greentech Tower, No. 436, Hengfeng Road, Shanghai 200070, China
   电话(Tel):+86-21-2226 5678 传真(Fax):+86-21-2226 5688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
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科
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238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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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
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
公司股份 372,720,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156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
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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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也未
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20,1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100%。

     2、 《关于选举周文岳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监事候选人周文岳的得票数
366,719,325,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比例 98.3899%。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 属于特殊表决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2 属于普通表决事项,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前述各项议案均无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
决通过。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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