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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博达: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22 号)核准,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了 4,010 万
股,每股人民币 26.89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7,828.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972.17 万元,该等股票已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 ”、“保荐机构”) 担任科博
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达”、“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现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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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唐加威、沈俊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786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0,100,000 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2388 号 1-2 幢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2388 号 1-2 幢
法定代表人                 柯桂华
实际控制人                 柯桂华、柯炳华
联系人                     裴振东
联系电话                   021-6097893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09-25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10-15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科博达的持续督导工作始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 2019 年 10 月 15 日,结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以及中金公司与科博达签订的《保荐协
议》,中金公司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对科博达的持续督导义务,现对本次保荐工作情况总
结如下:

    1、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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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
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
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
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1)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
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

    (5)协助发行人完善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6)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7)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8)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9)列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0)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
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1)及时向上交所和当地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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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公司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21,567.98 万元。该事项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众会字(2019)第 6789 号《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予以审验。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
集资金 21,567.98 万元置换截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针对本次置换发表了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2019 年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3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管理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
日起 12 个月内,到期后资金及时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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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
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
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2021 年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继续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
起 12 个月内。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募集使用相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募投项目延期

    1、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主导产品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主导产品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原计划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完成。鉴于该项目主要客户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芯片供应以及其它相关不利因素影响,
部分项目市场需求暂未达到预期。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根据已定点客户的产能需求确
定设备投入进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决定适当调整投资进度,将该项目预定完
工日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鉴于汽车能源管理领域技术正快速向集成化方向发展,与原规划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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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需要在进一步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先前筹划的技术路径做出优
化调整。在新的技术路径尚未确定前,拟决定适当调整投资进度,将新能源汽车电子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定完工日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相关事项已经公
司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
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或因不当变更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科博达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
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
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
调查和核查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科博达基本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科博达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
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
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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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
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信息机
会平等,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
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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