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www.yingdonglawfirm.com 中国上海市恒丰路 436 号环智国际大厦 26&29 层 200070 26&29F, Greentech Tower, No. 436, Hengfeng Road, Shanghai 200070, China 电话(Tel):+86-21-2226 5678 传真(Fax):+86-21-2226 5688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博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要求,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1 日、2022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会议公告”),在法定 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会议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238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增加通讯方式参会,公司已向完成参会登记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提供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接入方式。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 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6,091,9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500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人 为 1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48,3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0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791,8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61,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747%(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 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出席本次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进行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 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026,7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821%;弃权 0 股;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996,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97%;弃权 0 股;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1303%。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766,0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109%;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735,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90%;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5208%;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 数的 0.1302%。 3、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766,0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109%;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735,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90%;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5208%;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 数的 0.1302%。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766,0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109%;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78%。 5、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6、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8、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9、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00,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770%;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5209%;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0.0021%。 10、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11、 《关于重新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科博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柯桂华、嘉兴富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赢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韬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柯炳华、柯磊、上海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汉世纪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正赛联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正赛联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除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外,同意 17,5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 98.5285%;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持有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 1.4654%;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61%。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0,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285%;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4654%;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0.0061%。 12、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科博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柯桂华、嘉兴富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赢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韬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柯炳华、柯磊、上海汉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汉世纪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正赛联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正赛联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除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外,同意 17,5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 98.5285%;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持有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 1.4654%;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30,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285%;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4654%;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0.0061%。 13、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410,8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8139%;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420,4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1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80,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393%;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5208%;反对 420,4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 数的 0.8399%。 14、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735,2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025%;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262%。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705,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87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5208%;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 数的 0.1917%。 1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00,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770%;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520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0.0021%。 16、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00,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770%;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520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0.0021%。 1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376,3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5313%;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454,9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3974%。 18、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9、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830,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9284%;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3%。 2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376,3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 的 99.5313%;弃权 2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713%;反对 1,454,9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397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