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7-08-01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一七年七月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
准确、完整、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
司派驻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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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
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等。
第六条 重大交易信息
(一)重大交易信息的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重大交易事项达到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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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6. 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七条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属下各机构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信
息。
(一)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的包括下列事项:
1. 本制度第六(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 即履行
报告义务: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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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4.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事项,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告。前述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其中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告。
第八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风险事项信息如下: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四)公众传媒传播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消息;
(五)对外担保发生责任风险;
(六)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发生重大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
(八)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
上的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九)预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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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六)公司董事长、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第九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如下: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五)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六)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或召开相关的会议;
(七)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重大项目预中标及中标,订立、变更或解除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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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划项目;
(十六)公司取得商标、重大科研技术成果或专利等知识产权;
(十七)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24 小时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依据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需要事先经
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
董事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
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
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二条 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信息报告义
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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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
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
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所属机
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以保证及时掌
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应建立重大信息的管理日志,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
况。
第十七条 公司属下各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
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
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
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
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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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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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