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8-01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
了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广东
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18,954.40 万元,立信会计师已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
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 18,954.40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
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彭立东:
沈 岿:
201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