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7-08-01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一七年七月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 7
第七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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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
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
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
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评审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
组长 1 人,财务总监为审计评审工作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在审计
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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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控制和日常管理;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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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的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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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评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评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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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五)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
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
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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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形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
件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审计评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
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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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上市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
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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