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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17-08-01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一七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则 ............................................. 4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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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
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洽谈、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编制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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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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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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