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内部审计制度2017-08-01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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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3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4
第四章 授权审核..................................................... 4
第五章 审计职责..................................................... 4
第六章 审计职权..................................................... 5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6
第八章 建立审计档案................................................. 7
第九章 检查和监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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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
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
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审计制度的目标
(一) 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行为,促使内部审
计人员格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监
督和服务作用,维护公司利益。
(二) 明确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促使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工
作标准行使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
作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一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赋予相应的职权,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奠定组织上的基础和制度上的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
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保
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协助董事
会履行职责。审计任务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其结果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或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济效
益和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项目、各类费用等方面的审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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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
誉的活动。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
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 授权审核
第一条 审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
审计工作。
第二条 审计人员根据授权,有权向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求获取
所需要的任何资料。
第三条 根据审计业务的特殊需要,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的授权,
可以临时召集专业人员对审计中的某些专业事项进行协同审查和鉴定。
第五章 审计职责
第一条 审计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 股份公司
(二) 股份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第二条 主要职责
审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主持编制执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
(二) 监督公司和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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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督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计划、预算的落实和执行
情况。
(四)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五) 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六) 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 分析、总结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整改意见。
(八) 对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工程等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九) 对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进行检
查监督。
(十) 负责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审计职权
第一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册、凭证,有关的合同、
协议等文字资料以及各类电子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
可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
第四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意见。
第五条 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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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
事长汇报。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
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情况初步
了解基础上,制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每一项审计任务均需要有审计通知书,将审计范围、内容、时间段以及需要
提供的资料,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四条 收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收集并
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个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 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
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五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可以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提
出书面补充意见,经审计小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内容,
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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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小组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
第六条 检查审计意见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审计部有权在适当时候,复核被审计单位执
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七条 复审
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异议,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
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对是否有必要进行复审做出决定。
复审小组由审计部重新安排。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当重新
提出审计报告。
第八章 建立审计档案
第一条 审计部办理每一项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建立审
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第二条 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不得销毁,也不得
擅自借其他单位或个人调阅。
第九章 检查和监督
第一条 对于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
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
见。
第三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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