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2017-08-29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17-038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
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半年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在 度财务报表累计影响为:“其他收益”
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自 科目增加人民币 13,496,603.38 元,“营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 业 外 收 入 ” 科 目 减 少 人 民 币
的政府补助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列示, 13,496,603.38 元,但对 2017 年半年度
不再列示于“营业外收入”项目。 的合并及母公司净利润、合并及母公司
股东权益无影响。
(二)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
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 列 示 持 续 经 营 损 益 本 年 金 额
和“终止经营损益”。 28,381,116.65 元;列示终止经营损益本
年金额 0 元。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
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