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8-29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彭立东:
沈 岿: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