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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9-14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等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禁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
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三)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四)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
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
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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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不收取任何担保
费用,有利于其融资事项的顺利开展,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公
司项目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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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彭立东:




   沈   岿:




                                                    201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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