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9-20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
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
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
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彭立东:
沈 岿:
201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