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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11-24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编号:2017-069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
                    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
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联泰”)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 “长沙中院”)送达的(2017)湘 01 行初 520 号《湖南省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 2017 年 10 月 21 日公告全资子公司长沙联泰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湖
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原告朱美玲、朱霞玲的《行政起
诉状》,长沙中院受理原告朱美玲、朱霞玲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一案后,
发现长沙联泰与上述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通知长沙联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下属全资子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经审理,长沙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已发布望政[2015] 40 号《长
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告的涉案房屋已经依法被征收为国
有。被诉的望政国土字[2017] 07 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审批单》系湖南省
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资源第 2018 号审批单批准进行征收后,划拨给第三人长
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因此,被诉的划拨审批单的相对人不是原告,且对
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
诉予以驳回。原告如认为征收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应当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法释[2015] 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美玲、朱霞玲的起诉。

   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
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虽然涉及长沙联泰的建设项目用地,但对长沙联泰建设
项目的正常推进没有构成影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湘 01 行初 520 号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