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0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进入商业运营期的
议案》进行了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进入商业运营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
的谨慎决定,并未对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进行调整,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进入
商业运营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进入商业运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陈小卫:
吴必胜:
201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