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3-2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
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
订稿)》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是依照 2018 年 3 月 1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内容,并根据中介机构对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核实的情况进
行同步修订,上述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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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吴必胜:
陈小卫:
201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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