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联
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会计政策
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吴必胜:
陈小卫: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