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关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31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19-019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联泰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10 号)
核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9,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实际已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39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
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8,000,000.00 元(含税)后,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382,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广东
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I10014 号),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并已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公司和承销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
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03020029200142915 21,200.00
限公司汕头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0764638 7,000.00
限公司汕头分行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
04390700005285 5,000.00
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91680100100033120 5,000.00
司汕头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开户行(以下统称“乙方”)、广发证券(以下统
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长沙市岳麓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发
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晓婷、张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