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6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联泰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拟提交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是合理的,
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盈利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
用及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 2018 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收
取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是合理的。立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
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
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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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审计机构。
并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先行参
与项目竞标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
定,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先行参与项目竞标保证了公司参与公开招投标项
目竞标的及时性和便利性,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
资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系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因实际
业务需要发生的行为,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
保,有利于其融资的顺利开展,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下属
子公司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
建勲先生无偿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发生的正常担保行为,
不涉及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遵循了自愿的原则,系关联方对公
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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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吴必胜:
陈小卫:
201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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