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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广东联泰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仔
细的审阅,在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
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是合理的,
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盈利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
2018 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
用及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2018 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收取
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是合理的。立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先行参
与项目竞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
定,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先行参与项目竞标保证了公司参与公开招
投标项目采购竞标的及时性、便利性,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彭厚德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公司董事会需
补选一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
限公司提名黄婉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上述提名程
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认真审查了董事候选人黄婉茹女士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形,并且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补选黄婉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刘文华先生因个人职务变动原因辞去在公司的一切职务,
公司董事会需补选一位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
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郑慕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真审查了独立董事候选人郑慕强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认为:上述
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提名程序合法;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亦未发现其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郑慕强先生具
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独立性
的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同时,郑慕强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郑慕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相关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业绩、行业以及地区薪酬水平及公司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
供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系为下属子公司因实际业务
需要发生的行为,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
其融资的顺利开展,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下属子公司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
建勲先生无偿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发生的正常担保行为,
不涉及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遵循了自愿的原则,系关联方对公
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发现董
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吴必胜:




   陈小卫: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