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0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真审议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
改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原则、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确定原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盈利能
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本次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所有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根
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
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与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
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5、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修定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同时,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
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
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必胜:
陈小卫:
郑慕强:
2020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