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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2-28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广东
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并未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本次董事会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同意聘余朝蓬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免去其原担任的公司总工程师职
务;同意聘刘仲阳先生任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必胜:




 陈小卫:




 郑慕强:




                                                  2020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