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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4-23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广东联泰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仔细的审阅,在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
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认为:公司拟定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是合理的,充
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盈利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

    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
2019 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 2019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2019 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立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
立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未来三年(2020-2022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
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
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先行参
与项目竞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先行参与项目竞标保证了公司参与公开招投标
项目采购竞标的及时性、便利性,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陈健中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公司董事
会需补选一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林锦顺先生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上述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查了董事候选人
林锦顺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
职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并且能够胜任
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林锦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相关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业绩、行业以及地区薪酬水平及公司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
资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系为下属子公司因实际业务
需要发生的行为,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
其融资的顺利开展,保证其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下属子公司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关
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
建勲先生无偿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0 年度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发生的正常担保行为,
不涉及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遵循了自愿的原则,系关联方对公
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发现董
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必胜:




   陈小卫:




   郑慕强: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