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0-04-2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0 号)核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泰环保”、“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 5,334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5.96 元。本次发行
股票共募集股款人民币 31,790.64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及税金人民币
4,060.92 万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7,729.72 万元。该等股票已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
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
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17 年 4 月 13 日,
联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作
为联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履行持续督导责任;2017 年 11 月 17
日,联泰环保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
销暨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机构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变更为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20 年 3 月 6 日,联泰环保因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承接。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张晓、
刘令履行联泰环保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
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
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
20 楼 2004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剑
联系人 张晓、刘令
联系电话 0755-33968006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2017 年 4 月 13 日,联泰环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公司作为联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履行持续督
其他 导责任;2017 年 11 月 17 日,联泰环保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暨
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机构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变更为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6 日,联泰环保因拟非公开发
行股票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公司的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公司承接。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张晓、刘令履行联泰环
保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公司名称: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7 年 4 月 13 日
股票简称: 联泰环保
股票代码: 603797
注册资本: 319,651,515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法定代表人: 黄建勲
董事会秘书 林锦顺
联系电话 0754-8965073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4 月 13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
调查工作、审阅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
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
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
荐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
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统筹首次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准备相关文件;
3、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
书、保荐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及相关其他文件;
4、申报文件受理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5、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
文件;
7、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
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
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与发行人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
规范运作。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 4 月 13 日,联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作为联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履行持续
督导责任;2017 年 11 月 17 日,联泰环保因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
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暨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机构
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变更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6 日,联
泰环保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广发证券
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承
接。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张晓、刘令履行联泰环保的持续督导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联泰环保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
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联泰环保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保荐机构及时
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规范发行人运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对联泰环保在交
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泰环
保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