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邵阳市洋溪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提标改造补充协议(一)》的公告2020-11-28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0-118

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转股代码:191526          转股简称:联泰转股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邵阳市洋溪桥污水处理厂特许
  经营权招标项目提标改造补充协议(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邵阳市洋溪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提标改造补充协议(一)》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系在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权益转让协议、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就本次提标改造项目相关事宜友好协
商而订立。

    ● 特许经营期:洋溪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自资产经营权益转让完成日之次日起至 2039 年 12 月 20 日止(除非根据项
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邵阳市洋溪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的特许经
营期至 2039 年 12 月 20 日终止(除非根据项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该协议履行预计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完成对公
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协议存在不可抗力的风险。同时,本项目前期筹建和
建设期间,可能存在计划进度不达预期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存在服务费收
入波动和不能及时收取的风险。

    一、概述

    随着邵阳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保政策要求的不断提高,洋溪桥污水处
理厂的出水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地污水处理的需要,邵阳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启动了洋溪桥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
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作会议备忘录>》及邵阳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及扩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邵阳市三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项目实施方
案专题会议纪要》,由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表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公
司全资子公司—邵阳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联泰”)作为本次
提标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就洋溪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的投融资、建
设及洋溪桥污水处理厂整体运营涉及的各项事宜,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具体
约定。

    2020 年 11 月 26 日,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邵阳联泰签订了特许
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审议程序情况

    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邵阳市洋溪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投资建设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邵
阳市洋溪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三、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乙方:邵阳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一)特许经营权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乙方已获得洋溪桥污水处
理厂特许经营权的授权,当国家或地方污水、废气排放、污泥处置等标准发生变
化,引起乙方资本性投入增加、处理或运营成本发生变化时,甲方将对乙方予以
足额补偿。经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本次乙方以独家的权利完成提标改造项目的
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根据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特许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项目设施
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
   (二)特许经营期

    1、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洋溪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特许经营期
为 30 年,自资产经营权益转让完成日之次日起至 2039 年 12 月 20 日止(除非根
据项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次提标改造项目的补
充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同步终止。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商定,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经营业务及股权的任何变
化,不影响特许经营期限的连续计算。

    3、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三年,甲方按法定程序确定下一期特许经营权的
受让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乙方可以优先获得下
一期特许经营权。

    (三)提标改造工程内容

    提标改造工程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 GB18918-2002 )一级 B 提 升至《 城镇污 水处 理厂 污染 物排放 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及《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DB43/T 1546-2018)二级标准。根据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邵阳
市洋溪桥提标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邵建发〔2020〕41 号),建设规模包
括两座改造建筑,其中污泥脱水机 1 座,规模为 10 万 m3/d,变配电间改造 1 座,
规模为 10 万 m3/d,回流格栅 1 座,规模为 10 万 m3/d,中间提升泵站及高效沉
淀池 1 座,规模为 10 万 m3/d,反硝化深床滤池 1 座,规模为 10 万 m3/d,除臭
设备 1 座,规模为 82000m3/h,加药间 1 座,规模为 10 万 m3/d,最终的建设内
容应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根据发改初设批复文件,提标改造工程的项目
概算总投资为 12,059.13 万元。

    (四)基本水量

    1、基本水量按照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2、当月基本水量为:该运营月实际运营日天数×日基本水量

    (五)提标改造商业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计费
    自提标改造商业试运行之日起,至提标改造商业运营日的前一日止,甲方支
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按照基本水量支付的原污水处理服务费,以及按照实际
达标处理水量支付的提标改造部分污水处理服务费。

    (六)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1、根据原系列协议,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P 原)为 0.8046 元/立方米。

    2、在概算投资的基础上计算的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P 提标
初)为 0.6606 元/立方米。

    3、在本补充协议生效日至政府方完成决算审计期间,P 合暂按 P 原和 P 提
标初之和执行,即为 1.4652 元/立方米。其中 P 原为 0.8046 元/立方米、P 提标初
为 0.6606 元/立方米。

    4、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应根据决算结果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
决算审计的建设投资低于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投资(11,752.80 万元)的,据实
测算调减 P 提标;决算审计的建设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投资的,原则上
由乙方自行负责,但由于政府方要求或者经政府方批准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除
外。

    5、提标改造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前,暂以本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的 P 提标初为
基础代替 P 提标进行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项目决算完成后,对决算审
计完成前已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
对退/补金额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利息要求。

    6、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照届时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 50%计
算。

    (六)特许经营权终止条款

    1、特许经营协议第 39.3 条约定由于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
协议,其中第(3)款调整为“不按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
费,累计拖欠金额达到上一运营年(指首次逾期支付时对应的上一运营年)月均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 3 倍,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导致特许经营期提前结束的,本补充协议同步提前终
止。本补充协议提前终止时针对提标改造项目的补偿金额应参照特许经营协议的
约定,结合提标改造项目投资融资规模、运营成本和预期利润等情况计算。若根
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确定仅提前终止本补充协议的,应由双方参照特许经营协
议第四十条约定履行终止程序,协商本补充协议终止之后原系列协议继续执行的
相关事宜。

    (七)协议的效力

    1、本补充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即开始生效,并由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签署
后三十(30)日内报邵阳市人民政府备案。

    2、待决算审计完成、水价最终确定后,双方应签订相应的水价补充协议,
对与最终水价相关的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水价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与原系列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系列协议
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原系列协议均不冲突的,本补
充协议和原系列协议同时有效;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按系列协议继续执行。

    4、对本补充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补充协议正文保持一致。如果本补充协
议正文与其附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补充协议正文为准。

    5、除非导致协议的终止,针对本补充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
担,均不影响本补充协议之继续履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
完成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
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的履行存在不可抗力的风险。同时,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可
能存在计划进度不达预期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存在服务费收入波动和不能
及时收取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