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10 号)核准,公司发行面值总
额为人民币 39,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800 万元(含税)
后,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38,2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 915 万
元(含税)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8,085 万元,该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已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
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 年 3 月 6 日,
联泰环保因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变更为申万宏源承销
保荐公司。因此,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
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承接。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张晓、刘令履行联泰环
保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职
责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
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
20 楼 2004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剑
联系人 张晓、刘令
联系电话 0755-33968006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2020 年 3 月 6 日,联泰环保
因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
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申
其他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公司承接。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张晓、刘令履行联泰环保
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公司名称: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7 年 4 月 13 日
股票简称: 联泰环保
股票代码: 603797
注册资本: 449,806,539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法定代表人: 黄建勲
董事会秘书 林锦顺
联系电话 0754-8965073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2 月 1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广发证券对联泰环保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作为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
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对公司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 年 3 月 6 日,联泰环保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公司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因此,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承接。保荐机构决定指派张晓、刘令履行
联泰环保的持续督导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联泰环保向广发证券提供了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配合了
广发证券的尽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联泰环保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保荐机构及时
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规范发行人运作。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为公
司和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对联泰环保在交
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泰环
保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
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联泰环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
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晓 刘 令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