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30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广东联泰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在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
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
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必胜:
郑慕强:
章国政: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