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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1-049
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联泰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6 号)核准,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3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股票 134,253,637 股新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17 元,募集总金
额 828,344,940.29 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817,901,807.9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广东联泰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I10478 号),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已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协
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承销保荐
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分别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汕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宝安支行于近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2003020029200188075      25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633087142           3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44050165090100001106     250,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645774599912          50,00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78100180807788005        50,000,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445006000013000140608      77,901,807.9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9550880207313100489       3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999009228710703         3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337060100100401696       50,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以下统称“乙方”)、申万
  宏源(以下统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澄海区全区污水管网及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 PPP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