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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9-23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7
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9/28          -         2021/9/29       2021/9/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9
月 13 日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84,061,31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6,812,263.6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9/28          -          2021/9/29        2021/9/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
鼎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香港联交所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
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
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18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4-89650738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