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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普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2017-04-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康普顿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建、王金明           上市公司代码:60379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康普
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顿”、“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
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
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光大证券与公司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16日对公
作;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
市公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项。
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
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况。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承诺的情况。
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督促并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详见“二、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审阅的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审阅的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
所纪律处分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生该等情况。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经对公司大股东等的承诺进行核查,未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     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
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生该等情况。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
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生该等情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18、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审阅的情况”。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
19、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并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给予了重点关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2016 年的公开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半年报、季
度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对外投资等公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
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
                          李 建




                                                    年    月   日
                          王金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