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审慎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陈良才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其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亦 未有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 符合相应规定。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聘任陈良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常欣 姜省路 洪晓明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