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4-0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
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康普顿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2016 年 3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6 号文《关
于核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发行后股本
总额为 10,000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报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
股东每股转增 1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00,000.00 元,转增 100,00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康普顿的总股本为 20,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为 11,460 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8,540 万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恒嘉世科国际(香港)
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承
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承
诺:若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承
诺:本公司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减持价格均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
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4, 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3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名。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 所持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全称
号 份总数(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1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9,370,000 29.69% 59,370,000
2 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55,230,000 27.62% 55,230,000
合计 114,600,000 57.30% 114,600,000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股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
114,600,000 57.30% -114,600,000 - -
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85,400,000 42.70% 114,600,000 200,000,000 100.00%
的流通股
总股本 200,000,000 100.00% - 20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康普顿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述承诺期间内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等资料,对本次解除
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保荐机构就康普顿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东限售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光大证券对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成 鑫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